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俱乐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俱乐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46号原告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庆军,律师。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俱乐部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连云区松花江路190号,应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位于本市××区境内,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俱乐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连云港市美丽都健身俱乐部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