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管终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陶某与王某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现在安徽省安庆市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监区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陶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王某上诉称:本人于2015年4月10日收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人对于该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现提出上诉,恳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王某现在安徽省望江县九成监狱服刑,陶某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故陶某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被告王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琪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