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苗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859号原告赵某,农民,魏县沙口集乡大庄村515号。被告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以被告已退还彩礼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皇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