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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苗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859号原告赵某,农民,魏县沙口集乡大庄村515号。被告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以被告已退还彩礼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皇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