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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治勇与陈美方、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勇,陈美方,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陈治勇。被执行人陈美方。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189647-2,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8号。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该公司董事长。陈治勇与陈美方、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55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美方、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