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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小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与崔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崔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57号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爱世,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芳,女,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被告:崔志英。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仲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