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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聪,男,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谢某方于2015年5月13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本院调解,被告人张志聪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被害人谢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聪与被害人谢某方均系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某批发城6楼的个体经营者,二人店铺相邻。2015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聪与谢某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某聪冲入谢某方经营的某批发城6066号店铺内与其发生打斗。期间,张某聪用脚踢向谢某方的腰部,后谢某方又将被告人张某聪按倒在地进行殴打。随后,双方被群众拉开。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聪被笋岗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谢某方因外伤致右第10、11根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聪因外伤致头部、面部、颈部、肢体、腰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及上唇粘膜破损,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盗案经过、身份信息、接警经过、《深圳市公安局落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玲、沙某辉、张某芬、何某芳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方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聪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张某聪及谢某方的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聪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聪犯故意伤害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张志聪的家属向被害人谢某方赔偿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谢某方对被告人张志聪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张志聪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聪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聪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张志聪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被告人张志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燕群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人民陪审员  平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雨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