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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柯建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建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171号罪犯柯建涛。现在黄石监狱服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鄂铁山区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柯建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文博各项经济损失15498.43元(已给付42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晓睦、汪莉,黄石监狱管教民警雷艳及罪犯柯建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柯建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黄石监狱为此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建涛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表现积极,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获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柯建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故其减刑应适用1997年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建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