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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代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代某,××族。被告谢某,××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长  丁长禧代理审判员  丁雪丽人民陪审员  陈韵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