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代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代某,××族。被告谢某,××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长 丁长禧代理审判员 丁雪丽人民陪审员 陈韵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