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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12号罪犯杨元,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侗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佛刑二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三十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