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莫本万、王继贤、莫荣荣、曾昭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莫本万,王继贤,莫荣荣,曾昭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地址: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68号雅豪居B幢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L2067807-3。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祝建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俊兴,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员工。被告莫本万,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被告王继贤,女,土家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原住湖南省石门县壶瓶山镇。被告莫荣荣,男,汉族,1984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被告曾昭旭,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邮政银行)诉被告莫本万、王继贤、莫荣荣、曾昭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集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莫俊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本万、王继贤、莫荣荣、曾昭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集邮政银行诉称,被告莫本万与被告王继贤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9日,被告莫本万、莫荣荣、曾昭旭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以上三被告成立联保小组,自愿为联保小组中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莫本万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莫本万向原告贷款50000元用于旅店装修,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9日止,年利率为16.2%,如不按期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依约向被告莫本万发放了50000元贷款,但被告莫本万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被告曾昭旭、莫荣荣也没有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王继贤也没有履行共同还款的责任。截止2014年9月10日,被告莫本万欠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2527.78元,本息合共52527.78元。现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莫本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27.78元,本息合共52527.7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至2014年9月1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的方式计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本息合共52527.78元;2、判决被告王继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莫荣荣、曾昭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莫本万、王继贤、莫荣荣、曾昭旭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莫本万与被告王继贤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6日,被告莫本万、王继贤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用于装修旅店。2013年8月9日,被告莫本万、曾昭旭、莫荣荣与原告怀集邮政银行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成立联保小组,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自愿为三人中任何一人向原告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不超过50000元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同日,被告莫本万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莫本万向原告贷款50000元用于旅店装修,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9日,年利率为16.2%,如不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莫本万发放了50000元贷款。被告莫本万却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截止2014年9月10日拖欠了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27.78元,本息合共52527.78元。原告向四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三被告的身份证、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借款合同、借据和材料复印件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莫本万、王继贤、莫荣荣、曾昭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被告莫本万、莫荣荣、曾昭旭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被告莫本万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莫本万却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莫本万与原告的借款是发生被告莫本万与被告王继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继贤对上述50000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昭旭、莫荣荣在上述两被告逾期还款时,也没有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也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至2014年9月10日止,被告莫本万欠原告怀集邮政银行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27.78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对于201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应以被告莫本万实欠原告借款的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本万、王继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4年9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2527.78元;201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应以被告莫本万实欠原告借款的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莫荣荣、曾昭旭对被告莫本万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莫本万、王继贤、莫荣荣、曾昭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坚峰代理审判员 梁有扩人民陪审员 黎方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