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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举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