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任小兰与朱红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任小兰,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朱红勇,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评,经理。申请人任小兰因交通事故与被申请人朱红勇、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红勇、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E268**号货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申请人任小兰已向本院提供了20000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红勇、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E268**号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