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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汨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汨罗市。法定代表人陈幼兵,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李佳,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执行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汨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佳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佳未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汨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