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爱芬与亓寿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芬,亓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徐爱芬,无业。被执行人亓寿洪,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坊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爱芬与被执行人亓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亓寿洪与于海亭夫妻共有的登记在于海亭名下的鲁G×××××宝马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书波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