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明德与施宽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德,施宽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德。被执行人施宽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施宽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和违约金21783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施宽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施宽扬挂靠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钦北区那三水库、电厂山水库、石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并通过完成工程进度获取在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的工程款,该工程款由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审核支付后,由被执行人施宽扬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施宽扬挂靠广西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钦北区那三水库、电厂山水库、石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属于被执行人施宽扬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被冻结的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凤富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