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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寿执申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雪环与被执行人刘经彪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环,刘经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申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环,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刘经彪,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刘雪环与被执行人刘经彪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经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经彪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内的存款8099.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希耀审 判 员  张高飞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靖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