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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徐某。被告金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金萍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