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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7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松伟与周中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伟,周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7024号申请执行人杨松伟。被执行人周中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松与被执行人周中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70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