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杨坡村三组。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城头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 裴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