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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杨坡村三组。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河底乡城头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 裴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