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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皮蔚林、黄文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皮蔚林,黄文晶,陈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大水井1号附67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石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行长。被告皮蔚林,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文晶,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晨,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与被告皮蔚林、黄文晶、陈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