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戴春养与戴宏伟、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养,戴宏伟,戴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戴春养,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戴宏伟,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戴美玲,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戴春养与被告戴宏伟、被告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炳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春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宏伟、被告戴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春养诉称,被告戴宏伟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双方约定2014年12月1日前还清,约定时间已过,经本人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时间,至今仍无归还借款。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及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2.5%计算的月利息,以及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总计213000元。另戴��玲系戴宏伟之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债务,故将戴美玲同时追加为被告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55000元、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2.5%计算的月利息以及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被告戴宏伟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戴美玲未提供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欲以此证明被告戴宏伟于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戴春养借款155000元及千分之三的月利息并且约定2014年12月1日还清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因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应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戴宏伟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戴春养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摘要):“兹向戴春养借来人民币壹拾伍万伍千元整,月利息3%,按月支付,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前,若逾期支付本金、利息,则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计付违约金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被告借款后,未偿还过本息。另查明,被告戴宏伟、被告戴美玲于2003年10月2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戴宏伟尚欠原告戴春养借款155000元,有被告戴宏伟出具给原告戴春养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借款已届期,被告戴宏伟应当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双方利息约定过高,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戴宏伟与被告戴美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戴美玲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上述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戴宏伟、被告戴美玲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戴春养借款155000元及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戴春养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8元,由被告戴宏伟、被告戴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美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