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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许一明与瑞安市君盟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明,瑞安市君盟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56号原告许一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宗祥,浙江叶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君盟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一明与被告瑞安市君盟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