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志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光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177号罪犯李志光,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中法刑一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50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八天(刑期��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