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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才与被告刘焕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才,刘焕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付才,现住址前郭县。委托代理人付立杰,现住址前郭县。被告刘焕贵,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才与被告刘焕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重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