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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袁高氏与袁凤魁、袁凤敏、袁凤岭、袁春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高氏,袁凤魁,袁凤敏,袁凤岭,袁春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袁高氏,女,192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2015年4月29日死亡。被告袁凤魁,男,6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袁凤敏,男,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袁凤岭,男,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袁春莲,女,5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高氏诉被告袁凤魁、袁凤敏、袁凤岭、袁春莲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高氏于2015年4月29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高氏承担。审 判 长 马 雷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