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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闫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聂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