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闫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聂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