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