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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