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刚申请执行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36栋4单元3层3号。刘刚申请执行黑龙江双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刚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