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杰与被告宰海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宰海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李俊杰,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告宰海成,男,50岁左右,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诉被告宰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杰负担。审判员 孟 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振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