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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乔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耿冬涛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