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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诉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叶葱与应晓平、吴淑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叶葱,应晓平,吴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33号申请人:蔡叶葱,农民。被申请人:应晓平。被申请人:吴淑香。申请人应晓平与被申请人应晓平、吴淑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应晓平所有的浙K×××××、浙K×××××汽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应晓平所有的浙K×××××、K6455E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