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700号原告方某某,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倪加庆,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以双方已在桃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封长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旸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