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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沈华强、陆守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沈华强,陆守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6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胡正茂,行长。委托代理人韩芳,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华强,女,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陆守铨,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诉被告沈华强、陆守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张思国、叶惠芳、上海岚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霜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