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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2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245-1号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风礼。委托代理人雷丽。被告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冠雄。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华银天际二期一标段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施工地为华银天际二期,本案合同施工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