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倪海春与被申请人李庆文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海春,李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倪海春,男,4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庆文,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庆文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于2015年6月份开始每月扣留4000元,扣足62070.00元为止,如余额不足,全额扣留。李庆文的工资账户为:6228482148012757873。二、所扣款项划入申请人倪海春的农行账户中,倪海春的账户为:62284821461981131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