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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连起与贾荣建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连起,贾荣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5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连起,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荣建,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张连起因与被申请人贾荣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连起申请再审请求:1、被申请人贾荣建赔偿其医疗费23.2元;2、被申请人贾荣建赔偿其案件受理费350元。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发当日,再审申请人去查看其父亲生前居住的房屋,并将楼口大门敞开,被申请人从楼内出来后将楼门关闭,并寻衅滋事用力拧再审申请人的左臂,导致其受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寻衅滋事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审法院结合事发时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张连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连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裴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