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吉州区宋家坊村民小组与吉安环球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州区宋家坊村民小组,吉安环球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吉州区宋家坊村民小组。代表人曾武斌。被告吉安环球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州区宋家坊村民小组与被告吉安环球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州区宋家坊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