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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江祖平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祖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952号罪犯江祖平,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祖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扣押在案的退赃款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过、万文胜,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干警杨力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江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祖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江祖被扣押的退赃款8万元,已没收上缴国库。财产刑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江祖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祖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江祖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祖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