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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佘素勤与马三盛、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素勤,马三盛,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72号原告:佘素勤,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三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利,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素勤诉被告马三盛、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利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支庄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13002**号)(价值60万元的部分)进行查封。同时提供钱玉强所有的皖S931**号雅阁牌轿车和刘庆华所有的皖S932**号天籁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利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支庄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钱玉强提供担保的皖S931**号雅阁牌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三、对刘庆华提供担保的皖S932**号天籁牌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房产的有效期至2018年5月25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