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丰广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丰广,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丰广。委托代理人:张义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负责人:毛建营,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丰广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于2014年5月12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2003年12月17日签订的长期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梁丰广支付2011年至2012年度拖欠的租赁费6000元,2013年、2014年租赁费按标准支付到腾房为止。3、判令梁丰广腾出所租赁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的房屋。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方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梁丰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丰广及委托代理人张义强,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的负责人毛建营及委托代理人田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梁丰广。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陈德林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薪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