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仇立奥、韩美秀等与仇新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立奥,韩美秀,程显林,仇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异字第33号异议人(案外人)仇立奥。异议人(案外人)韩美秀。上述两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孙元江、韩玉梅,即墨市南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程显林。委托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新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显林与被执行人仇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仇新忠偿还原告程显林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共计1400000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共计13700元,由被告仇新忠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仇新忠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程显林遂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立案,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3)即执字第448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3)即民初字第205-1号裁定:一、冻结被告仇新忠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程显林名下位于即墨市长江一路719号61号楼4单元202户房屋一处(即房私转字第066953号)。三、查封原告程显林与担保人胡彩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文登市小观镇金海滩阳光城10号1单元101室房屋一处。异议人仇立奥、韩美秀共同称,两异议人与仇新忠系父母子关系。1994年,两异议人全额出资购买讼争房屋。后委托其儿子仇新忠全权委托办理房屋登记权属过户手续。基于信任,仇新忠在两异议人不知情的状态下,擅自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登记其名下,且房屋权属证书由其保管至今。在法院下发强制执行裁定的前提下,仇新忠方告知两异议人事实真相。为此,侵犯了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两异议人具状诉讼,申请撤销仇新忠名下位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一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集建(94)字第228419号权属证书并要求登记在异议人名下,诉讼程序尚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对房屋权属纠纷最终司法裁决前,两异议人申请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程序。在听证过程中查明,涉案的房屋位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一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集建(94)字第228419号,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冯仁吉名下。异议人仇立奥、韩美秀未对自己主张的权益进行民事诉讼。两异议人仇立奥、韩美秀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13)即民初字第205-1号裁定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仇立案、韩美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听证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仇立奥、韩美秀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13)即民初字第205-1号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 婧审 判 员 毛咏梅人民陪审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