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被告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