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文义与杨海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义,杨海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阎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胡文义,男。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智,男。本院在审理胡文义诉杨海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75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