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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文义与杨海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义,杨海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阎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胡文义,男。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智,男。本院在审理胡文义诉杨海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75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