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建晶与宗蒙、陈灶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晶,宗蒙,陈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高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晶。被执行人宗蒙。被执行人陈灶女。申请执行人徐建晶与被执行人宗蒙、陈灶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0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执行人宗蒙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徐建晶99145.2元、被执行人宗蒙、陈灶女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徐建晶120000元、被执行人宗蒙应返还案件受理费41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宗蒙与案外人张婷婷共同所有的房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宗蒙执行司法拘留,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宗蒙、陈灶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徐建晶申请执行宗蒙、陈灶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本案执行纠纷以人民币165000元结账,由被执行人陈灶女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建晶人民币50000元(双方交接完毕),由被执行人宗蒙、陈灶女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建晶人民币50000元(双方交接完毕),由被执行人宗蒙、陈灶女于2015年7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建晶人民币65000元,以上款项的给付优先扣除被执行人陈灶女应给付的赔偿义务。执行费3250元由被执行人宗蒙、陈灶女负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0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