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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吉立,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