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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明与蔡志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蔡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蔡志清,男,1980年6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蔡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志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志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志清的合法收入及银行存款2069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