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春爱与黄美霞、黄益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爱,黄美霞,黄益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何春爱,女,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美霞,女,住仙游县。被告黄益培,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爱与被告黄美霞、黄益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春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二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六十三元,由原告何春爱负担。审判员  郭德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