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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兴盛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东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负责人郭建方,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香云、罗作湍,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东远,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兴盛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庆寿,总经理。被执行人曹东远,男。被执行人邓玉姬,女。被执行人曹东茂,男。被执行人余丽姬,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兴盛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东远、邓玉姬、曹东茂、余丽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兴盛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东远、邓玉姬、曹东茂、余丽姬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建瓯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由建瓯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审 判 员  范忠全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