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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东茅岭***号。被告********,住所地岳阳市新路口。负责人********。本院受理********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人民陪审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