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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仲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东风与钱孟海、钱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东风,钱孟海,钱龙,钱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仲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朱东风。被申请人钱孟海。被申请人钱龙。被申请人钱丽君。淮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朱东风与被申请人钱孟海、钱龙、钱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6日以淮仲(2015)财保函字第246号《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的函》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朱东风请求对被申请人钱孟海、钱龙、钱丽君存款191万元或价值等额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申请。淮安万丰典当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朱东风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东风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孟海、钱龙、钱丽君存款1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华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源源 来自